规划海鲜47期 | 区域协调规划应是有限规划

时间:2020-07-10
规划海鲜47期 | 区域协调规划应是有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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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示范区总规”)正在进行草案公示。作为首个省级行政主体共同编制的跨省域国土空间规划,示范区总规的规划及协调范围近3000平方公里,涉及沪苏浙三级八方政府,故虽名为国土空间规划,但实为区域协调规划。

公示内容最精彩的部分,是对“世界级滨水人居文明典范”的愿景描绘,以及按照“一张蓝图管全域”要求对发展愿景所进行的规划演绎,定位高,理念新,创新多。也许是处于规划改革过渡期的缘故,示范区总规在概念上是发展规划的[1],在体例上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在技术上是城市规划的。在各取所长的同时又显得颇为“纠结”,概念要响,内容要全,标准要高,反倒模糊了区域协调规划的本来面目。

规划的本原是目标与行动,先确定可实现的目标,并以行动实现之。对于区域协调规划,涉及的主体越多、事务越繁,就越需要回归本原,保证目标有力、行动有效。而有力、有效的要旨在于正确认识区域协调规划的有限性。

首先是时间有限。区域协调规划不能仅是一张共同的理想蓝图,也需要快速的行动落实来不断凝聚和巩固共识。所以找准抓手、速见成效是规划在编制和实施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广东省自2008年以来,相继推动了全省绿道、古驿道、碧道等建设,就在于这类行动周期短、收益快、效果好、影响广,容易形成区域协同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的良好形势局面。时间有限还意味着规划要在合适的时间做合适的事情,要善于捕捉有利共同行动的时间窗口。

其次是目标有限。鉴于时间的有限性,规划应区分发展目标和工作目标。前者来自自上而下的定位,是全局性的、立足长远的目标。后者来自自下而上的共识,是阶段性的、解决当下的目标。如何深入研究规划区当前的经济社会运行状态和人民关于发展的意愿诉求,在地方政府、社会、市场各方共识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个更加清晰的、引导共同行动的目标,是区域协调规划从理想照进现实的必需。这个目标不一定要高大上,但一定是各方有动力去完成的。

第三是内容有限。过去我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往往因为无限的“政府责任”,对辖区内各方面都要关注到,结果编成了“百科全书”,却又大而无当、全而无用。区域协调规划其实可以规避这个问题,根据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的原则,将规划内容重点放在当前区域内各方最感兴趣的话题和最需要做的事情上。比如区域生态敏感地区的共同保护和修复行动、跨区域重大平台及设施的规划建设、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机制创建和试点工作推进等。

最后是共同行动。区域协调规划的实质就是共同行动,是在找“公约数”,而不是在求“公倍数”。共同行动又是受前面所说的时间、目标、内容等变量影响的,是在“有限”时间内通过“有限”行动内容来实现“有限”的目标。这些“有限”并不会让共同行动变得作用有限,相反会让共同行动更容易产生实质性的成果与效用。如果再结合周期性的评估检讨和滚动式的修编实施,我们就可以通过一个阶段一个阶段的共同行动,让区域协调规划的宏远发展目标逐渐成为现实。

可以说,区域协调规划应该是“少即是多”的艺术。

[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概念本就源自《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